高端会计工作委员会公益咨询解答 之三

2020-02-16 14:35:54

一问一答现专业,群策群力敢担当

答复专家:王建明 田春红 孟祥军 黄永康等(以姓氏笔画为序)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要求,切实做好习近平总书记在疫情防控工作会议中提出的“在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的任务,天津市会计学会高端会计工作委员会充分发挥“智库”作用,自2月7日发布面向社会各类主体提供公益咨询服务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若干企业通过“天津会计学会”微信公众号提出了财税专业的问题,委员会各委员、领军人才积极主动参与到问题反馈工作中,就问题的内涵与外延进行充分的讨论,并及时进行了审慎、专业的解答。天津市会计学会将不定期公布解答信息,同时为其他存在类似困惑的企业提供借鉴。

问题:

单位注销时在建工程如何处理,并且该工程还有应付未付款项。我们是事业单位,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不是房地产企业,在建工程是一个检测平台,有电脑、软件硬件、专业测量表等,不是商用是用于公用事业,供热办委托我们建造,提供专项拨款要求专款专用,现在由供热办使用,该平台权属未定,单位注销后该平台由供热办继续使用,但该平台的对价待协商。专款收到后一部分计入递延收益,一部分计入暂收款,这部分按照借款记,待供热办确定资金来源再做相应处理。专款明确用于平台建设,原计划公司不注销的话剩余款项不交回,用于后期维护。拨款文件是领导批示,建设合同有很多。

 

假设:该单位是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属于居民企业。2020年1月初着手注销,此时仅有一在建工程项目,建设一个检测平台,用于公用事业,单位对专款建立了台账,详细记录了递延收益和暂收款的使用结存情况,注销时专款余额确认交回,并存在为平台建设提供服务的供应商的应付款未支付。

 

回答:

综合来看,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成立清算组,完成清算工作,清算组应当在清算结束时依法出具清算报告。事业单位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消失。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如果供应商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单位履行相关审核手续后,应依准则规定将该笔债权视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如果供应商依法申报债权,若单位清算财产足以支付债权,应依规计入应付账款;若单位清算财产按比例支付债权,针对不足部分,应依规计入营业外收入。

专款处理方面,对于计入递延收益的部分,注销时按照准则规定,将在建工程中确定使用递延收益的余额全部转入递延收益后,将递延收益余额支付给供热办,将本科目余额减计至零。

对于计入暂收款的部分,注销时按照准则规定,将在建工程中确定使用暂收款的余额全部转入暂收款后,将暂收款余额支付给供热办,将本科目余额减计至零。

检测平台资产需交付供热办,按照政府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法律法规依据及分析如下:

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相关依据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以下条款规定: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向核准设立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唯一合法凭证。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债权人应当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清算期间,事业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撤销或者解散的证明文件;

(三)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发布该单位拟申请注销登记公告的凭证;

(五)《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五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事业单位注销登记后,应当收缴被注销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单位印章,并发布注销登记公告。

第五十五条 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

2、分析:

由此可见,事业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成立清算组,完成清算工作。清算组应当依法按照规定时间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应当依法按照规定时间向清算组织申报债权。清算组应当在清算结束时依法出具清算报告。事业单位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事业单位法人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消失。

本案中的事业单位,需依法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清算组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债权人登记债权,如果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则该债权属于清算收益;如果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在申报期间不得向债权人清偿债权;清算组需清理单位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报登记管理机关确认;单位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后,方可向债权人清偿债权。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

1、关于拨入专款形成的“在建工程”处理事宜

(1)相关依据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的以下条款规定:

第三条  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分析

本案中单位收到供热办委托建造、专项拨入的款项,并根据要求专款专用形成的“在建工程”,属于《小企业会计准则》未作规范的事项,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及《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专款处理方面,对于计入递延收益的部分,注销时按照准则规定,将在建工程中确定使用递延收益的余额全部转入递延收益后,将递延收益余额支付给供热办,将本科目余额减计至零。

对于计入暂收款的部分,注销时按照准则规定,将在建工程中确定使用暂收款的余额全部转入暂收款后,将暂收款余额支付给供热办,将本科目余额减计至零。

检测平台资产需交付供热办,按照政府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2、关于无法偿付的流动负债处理

(1)相关依据

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的以下条款规定:

第四十六条 小企业的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清偿的债务。

小企业的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等。

第四十七条 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照其实际发生额入账。

小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六十八条 营业外收入,是指小企业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形成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入。

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捐赠收益、盘盈收益、汇兑收益、出租包装物和商品的租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益、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违约金收益等。

通常,小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应当在实现时按照其实现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十条 营业外支出,是指小企业非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净流出。

小企业的营业外支出包括: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损失,坏账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损失,无法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等。

通常,小企业的营业外支出应当在发生时按照其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

(2)分析

本案中,如果供应商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单位履行相关审核手续后,应依准则规定将该笔债权视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如果供应商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若单位清算财产足以支付债权,履行相关审核手续后,应依准则规定将该笔支付计入应付账款;若单位清算财产按比例支付债权,针对不足部分,履行相关审核手续后,应依准则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

三、税法

1、相关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订)》(主席令第23号)以下条款规定:

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五十五条,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国务院令第714号)以下条款规定:

第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五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剩余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应当分得的部分,应当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者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或者损失。

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三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2、分析

由此可知,本案中,单位计入营业外收入的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属于其他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单位发生的相关损失金额,依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单位清算后有余额的,属于清算所得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以上为专家意见供参考。

 

天津市会计学会高端会计工作委员会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