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端会计工作委员会公益咨询解答 之二

2020-02-13 14:35:54

一问一答现专业,群策群力敢担当

答复专家:王建明 田春红 黄永康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要求,切实做好习近平总书记在疫情防控工作会议中提出的“在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的任务,天津市会计学会高端会计工作委员会充分发挥“智库”作用,自2月7日发布面向社会各类主体提供公益咨询服务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若干企业通过“天津会计学会”微信公众号提出了财税专业的问题,委员会各委员、领军人才积极主动参与到问题反馈工作中,就问题的内涵与外延进行充分的讨论,并及时进行了审慎、专业的解答。天津市会计学会将不定期公布解答信息,同时为其他存在类似困惑的企业提供借鉴。

问题:

我是法人自己的企业,如果自己由公司账户支款,没有资金还的话能不能算作利润分配,根据所得税法,算股息红利所得要交个所说,可是这样不是重复征税吗?我已经交了25%(不考虑优惠政策)所得税了啊!这个问题想不通,不知道卡在哪儿了!主要是年底要交房贷划走20万,估计过了年也没钱还,没记账呢,2月份需要记,资金由公司账户打个人自己卡上了。股东两个人,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

 

假设:公司是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属于居民企业,个人股东自公司无偿借入资金,用于个人购买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至当年年底个人股东未归还借款,也未用房屋作价归还。

回答:

综合来看,由于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因此,股东向公司无偿借款,属于资金借贷行为;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利润分配的基础是税后利润;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此行为是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看似重复征税,实质是纳税义务人不一样,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个人股东适用个人所得税法。本案涉及的民商法、金融法、刑法等法规,还需咨询金融、律师等专业人士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即公司资产独立于股东。

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由此可见,股东从公司无偿借入资金,未用于公司生产经营,且至年末未归还,此行为明显损害公司利益。

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

由此可见,公司利润分配基础是税后利润。

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需对个人股东的借款行为是否界定为抽逃出资进行进一步判断,但因信息并不完整,需收集商榷。

二、企业所得税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零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由此可知,企业所得税法将个人与公司之间的特别关系亦纳入到关联方的范围。本案中,个人股东与公司依法构成关联方。

三、个人所得税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第一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本案中,个人股东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登记在个人名下,视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案中,个人股东向企业借款至年度终了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之法规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的规定,除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

本案中,公司向个人股东无偿提供贷款服务,应视同销售,依法计征增值税,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以上为专家意见供参考。

 

天津市会计学会高端会计工作委员会

202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