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端会计工作委员会公益咨询解答 之一

2020-02-13 11:39:35

一问一答现专业,群策群力敢担当

答复专家:曹路、叶宝松、王建明、黄永康、田春红等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要求,切实做好习近平总书记在疫情防控工作会议中提出的“在防控工作的同时统筹抓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的任务,天津市会计学会高端会计工作委员会充分发挥“智库”作用,自2月7日发布面向社会各类主体提供公益咨询服务以来,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若干企业通过“天津会计学会”微信公众号提出了财税专业的问题,委员会各委员、领军人才积极主动参与到问题反馈工作中,就问题的内涵与外延进行充分的讨论,并及时进行了审慎、专业的解答。天津市会计学会将不定期公布解答信息,同时为其他存在类似困惑的企业提供借鉴。现就某企业提出的有关集团公司内部资产无偿划转的涉税问题解答如下:

问:

集团内部一家公司将自己的车辆无偿划拨给另一家公司。

问题1:调出企业固定资产处置分录怎么做?

问题2:调出企业是否涉及增值税?销项税的价格依据是什么?

问题3:调入企业是否涉及所得税?

工委会通过群征集、小组讨论、四级审核的工作流程于当日中午联系问题提出者并予以解答,解答详细过程如下:

答:

假设:两家企业是同一主体控制下的全资子公司,且车辆资产所有权发生变更。

回答1:

固定资产处置的具体会计分录有:

1、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累计折旧(已计提的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

2、发生清理费用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3、计算交纳税金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4、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时:

借:银行存款

    原材料等

      贷:固定资产清理

5、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时:

借:其他应收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6、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益:

借(或贷):资本公积

      贷(或借):固定资产清理

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回答2:

涉及增值税。

综合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和财税[2014]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的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本案依规需视同销售。

销售额的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注:根据国税发【1993】54号规定,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但属于应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

回答3:

涉及企业所得税。

依据《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依据《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第五条、交易双方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详见附件)和相关资料(一式两份)。 
  相关资料包括:
  1.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划转方案等,并详细说明划转的商业目的;
  2.交易双方或多方签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批准文件;
  3.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
  4.交易双方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5.交易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说明(需附会计处理资料);
  6.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的承诺书。
  第六条、交易双方应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后的下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情况说明,以证明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自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没有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工委会愿与社会各类团体共同努力,坚定信心、众志成城、共克时艰,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最大化减小疫情冲击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如您有任何会计及相关专业问题都可以通过关注“天津会计学会”公众号,对话框直接留言“公益咨询”,专家会尽快给您回复。

 

天津市会计学会高端会计工作委员会

202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