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天津市会计学会会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12-10 12:41:16

津会字〔2018〕75号

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为加强天津市会计学会会费管理,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会员活动,提供高水准服务,经2018年3月16日天津市会计学会第八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我会对《天津市会计学会会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我会。

附件:天津市会计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2018年11月28日

附件

天津市会计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会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市会计学会章程》、《天津市会计学会会员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分为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

单位会员根据组织架构分为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普通单位,会费标准如下:常务理事单位会费标准:10000元/年,理事单位会费标准:4000元/年,普通单位会费标准:2000元/年。

个人会员会费标准:资深会员:200元/年,高级会员:150元/年,普通会员:100元/年。

会员须于每年3月31日前交纳当年会费。

第三条 会员连续1年不按时、足额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应予以注销。

单位会员因经济困难,无力按时足额交纳会费的,可于当年3月31日前向本会提出免交会费申请,经市会计学会秘书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可保留会员资格1年。申请免交会费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条 未按期缴纳会费的,暂停享受全部会员权利。

第五条 会费开支范围:

1.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长会、学术年会、学术报告会、研讨会等支出;

2.组织开展会计科研、学术交流、科普宣传、会员活动、网络建设等支出;

3.编辑出版会刊、学术专著、学术资料和工作简报等支出;

4.为会员提供服务、会刊、培训等支出;

5.会员考核奖励支出;

6.秘书处的办公支出;

7.经常务理事会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

会费的使用,应当严格遵循本会的宗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本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进行会费核算。本会秘书处每年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当年会费收缴、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于当年3月31日前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七条 本会的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质询。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