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
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
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和衔接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确保新制度在国有林场和苗圃的有效贯彻实施,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1号)的电子版请通过“天津财政政务网(czds.tj.gov.cn)”或“天津会计网(tjkj.czds.tj.gov.cn)”下载。
2018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财会〔2018〕11号.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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