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2018-09-04 08:36:54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

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

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

和衔接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级主管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自201911起施行。为了确保新制度在国有林场和苗圃的有效贯彻实施,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衔接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林场和苗圃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1号)的电子版请通过天津财政政务网(czds.tj.gov.cn天津会计网(tjkj.czds.tj.gov.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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