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

2018-08-09 08:54:10

津财会〔2018〕95号

 

市级各有关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

根据《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厅〔2017〕107号,以下简称“市委107号文件”)、《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资〔2017〕13号)精神,为做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含公益类但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杜绝国有资产流失,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经营类事业单位应当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根据经批准的改革方案,依据相应的资产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国有资产清查、处置、运营和监管工作。经营类事业单位自改革方案批准之日起至改革完成之日止,原则上其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抵押、担保等可能影响资产权属关系的活动。

原由市级主管部门管理的经营类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实施监管,转制单位应当与原主管部门脱钩。原为国有企业管理的经营类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原则上由该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经营类事业单位债权债务,实际发生的抵押、担保等责任应当一并划转移交,原则上由转企改制后的企业承接。经营类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坚持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有机统一,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

二、政策规定

(一)资产清查。

经营类事业单位应当将全部资产纳入资产清查(清产核资,下同)范围,进行全面清查登记,包括经营类事业单位本级及其下属各级企业(不含参股企业)、事业单位等各类资产,对参股企业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和股权关系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各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组织所属经营类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经营类事业单位,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会〔2016〕17号)的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经营类事业单位,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2003〕73号)的规定执行,其中涉及资产损失的,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企一〔2003〕36号)确认。

资产清查要在改革方案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并以改革方案批复之日的前一个会计月末作为清查工作基准日。改革方案批复实施视为资产清查工作立项,主管部门无需再向财政部门履行资产清查立项程序。

资产清查工作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经营类事业单位认为必要时,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发生的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资产清查完成后,经财政部门批复(备案)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事项,经营类事业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表、账账、账卡、账实相符。

(二)资产处置。

经营类事业单位应当严格规范工作程序,根据经营类事业单位执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分别按照《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津财会〔2014〕36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会〔2017〕35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置国有资产。  

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要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在天津产权交易中心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处置。以市场化方式处置资产要统筹安排、有序进行,防止因短期集中处置导致国有资产贱卖。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经营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和符合规定的人员安置等费用及清偿债务后,剩余收入上缴国库。

(三)审计评估。

经营类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要在完成资产清查后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负债重新分类建账,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并由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按照程序将审计结果在转制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

经营类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及进行产权转让、国有资产流转等,要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令第14号)、《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会〔2017〕35号)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转制单位应将资产评估结果在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手续。

(四)土地房产。

涉及土地资产管理的,按照市委107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经营类事业单位涉及的原划拨土地,转制为企业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批准转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经市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等企业,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

转企改制过程中,涉及经营类事业单位占用行政办公用房清理腾退问题的,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3〕1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即除在建设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五)产权事项。

经营类事业单位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在权属界定明确后处置。资产权属关系确实难以明确,或历史资料不齐全、或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历史文件材料无法判断资产产权归属的,暂按国有资产管理。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有关规定。

经营类事业单位转制前未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按照《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的规定准备材料予以确认,不再由财政部门补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转制为企业后,单位应当根据国有产权归属关系,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三、主要程序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流程图见附件1)。

(一)资产清查结果申报程序。

主管部门对经营类事业单位上报的资产清查结果审核同意后报送财政部门,并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会〔2016〕17号)规定的权限,对单位资产清查发现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事项,提出报批或备案意见。申报材料包括:

1.主管部门申请文件,内容包括: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清查结果概况、资产核实申报事项及损溢原因分析、主管部门对清查结果的审核意见、按规定权限向财政部门报批或备案的意见等;

2.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报告(附件2);

3.国有资产清查报表(纸质和电子/系统数据,表样见附件3);

4.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的,需提供);

5.国有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表(附件4);

6.国有资产清查损溢认定表(附件5);

7.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损失、资金挂账事项的经济鉴证证明;

8.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转制单位核定国家资本金申报程序。

经营类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要在完成资产清查后,以资产清查基准日为转换日,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负债重新分类建账,按政策规定由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申报材料包括:

1.主管部门申请文件,内容包括:基准日时点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需提供)结果概况,申请核定的国家资本金数额等;

2.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3.转企改制工作方案批复文件;

4.财务审计报告;

5.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评估备案表(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需提供);

6.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需提供)结果在单位内部公示情况专项说明;

7.转制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8.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撤销单位资产清算结果申报程序。

经营类事业单位经批准撤销,退出事业单位序列的,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中关于事业单位清算相关规定以及《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中关于企业重组清算等相关规定,主管部门组织单位完成清算后,向财政部门申请处置资产。申报材料包括:

1.主管部门申请文件,内容包括:单位撤销原因、清算概况、剩余资产处置意见等;

2.撤销(退出)工作方案批复文件;

3.编办关于机构撤销的批复文件;

4.清算工作报告,内容包括:单位概况、清算法律依据、清算组织构成、公告情况、资产清查情况、债务清偿情况、完税情况、清算费用、剩余资产处理意见、人员安置情况等;

5.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72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评估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适用于市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区可以参照执行,也可结合本区实际,制定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规定。

 

附件:1.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国有资产管理流程图

2.国有资产清查工作报告(模板)

3.国有资产清查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

4.国有资产损溢、资金挂账核实申请表(格式)

5.国有资产清查损溢认定表(格式)

(附件2-5通过天津会计网 tjkj.czds.tj.gov.cn 下载专区下载电子版,不再印发纸件)

 

                                       2018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