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第四届全国珠心算比赛天津地区选拔赛的通知

2014-04-01 09:42:24

关于举办第四届全国珠心算比赛

天津地区选拔赛的通知

各区县珠算协会、各中职院校:

为了展示珠心算教育成果,推动珠心算教育事业发展,中国珠算心算协会定于2014719-21日举办第四届全国珠心算比赛。为做好我市参赛组织工作,经研究决定,将于518举行天津地区选拔赛,通过比赛选拔出优秀选手代表我市参加第四届全国珠心算比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选拔赛安排

(一)时间及地点

比赛时间:2014518(星期日)上午9:30-11:30

比赛地点:河西区广东路67号会计之家大楼。

(二)组队及选手报名要求

选拔赛分学生A组、学生B组、幼儿组和选手组四个组别,每个组别3名选手。每个区县每个组别只能推荐一个代表队参赛, 每个中职院校只能推荐本校学生组成一个代表队参加选手组的比赛。

学生A组:限于200111以后出生的学生参赛。

学生B组:限于200411以后出生的学生参赛。

幼 儿 组:限于200711以后出生的幼儿参赛。

选 手 组:限于200111出生的人员参赛。

(三)选拔赛项目

⒈学生A组、学生B组和选手组均设“加减算”、“乘算”和“除算”三项。

2.幼儿组设“加减算”一项。

(四)选拔赛题型

1.学生A组采用全国珠算鉴定四级题型,“加减算”、“乘算”和“除算”均为单项试卷。

2.学生B组采用全国珠算鉴定五级题型,“加减算”、“乘算”和“除算”均为单项试卷。

3.幼儿组采用全国珠算鉴定六级“加减算”题型。

4.选手组采用全国珠算鉴定五级题型,加减算、乘算、除算综合试卷。

(五)选拔赛方式与时间

采用限时不限量的比赛方式,学生A组、学生B组和幼儿组每项比赛限时5分钟,选手组综合比赛限时20分钟。

(六)评分标准

“加减算”每题10分,“乘算”和“除算”每题5分。

(七)选拔赛规则

1.选手必须按试卷题号顺序进行计算,不得跳题。

2.答数必须书写清楚,一道题只能有一个答数,凡字迹过于潦草,评分人员确实无法辨认的视为错题。 

3.更改答数可以用单线划去,重新写上新的答数。

4.小数点必须写清楚,凡小数点漏点的或错点的视为错题。带小数的乘算、除算的答数,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5.每场比赛开始或结束时,选手都要听从裁判指挥,不得抢先或拖后计算。

(八)评优与奖励

1.学生A组个人全能奖:每名选手以个人“加减算”、“乘算”和“除算”三项比赛的总成绩为个人全能成绩,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优秀奖5-10名。

2.学生B组个人全能奖:每名选手以个人“加减算”、“乘算”和“除算”三项比赛的总成绩为个人全能成绩,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优秀奖5-10名。

3.幼儿组单项奖:每名选手以“加减算”比赛成绩为个人单项成绩,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优秀奖5-10名。

4.选手组综合奖:每名选手按综合成绩排名,评出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优秀奖5-10名。

5.教练奖:根据教练所辅导参赛选手的个人成绩汇总排名评出优秀教练奖3-5名(所辅导选手每获一个奖项,教练增加一个分值)。

6.团体奖:各区县珠协以报名参赛选手总成绩之和为代表队团体成绩,评出一等奖1个、二等奖1个、三等奖2个。各中职院校以本校参赛选手的总成绩之和为团体成绩,评出一等奖1个、二等奖1个、三等奖2个。

对获奖选手及教练,由市珠算协会统一颁发荣誉证书,对一、二、三等奖选手给予现金奖励,其中:一等奖300元,二等奖200元,三等奖100元,对优秀教练奖励现金200元。对获得团体奖的区县珠协、中职院校,颁发荣誉证书。

 、组织要求

各区县珠协、中职院校要高度重视,扩大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实施,积极组织报名推荐。各参赛单位要严格审查参赛选手的年龄资格,市珠协将在报名时组织严格审查,对瞒报年龄的参赛选手,如有实名举报,一经查出,取消参赛资格,并通报批评。本次选拔赛不当场颁奖,获奖名单及选派参加全国大赛事宜另行通知。

三、报名时间

201455日-9日,过期不再受理报名时请携带参赛选手的身份证幼儿可凭户口本)、在学选手的学生证原件复印件。

四、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白云、张璐;

联系电话:23133514

    真:23286476

电子邮箱:tjzhusuan@126.com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广东路67号会计之家405室;

邮政编码:300203                  

 

附件:1.第四届全国珠心算比赛天津地区选拔赛报名表》2.中国珠算心算协会第四届全国珠心算比赛办法》

                                 

                                 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