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颁发我市2014年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通知

2014-01-24 13:26:12

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试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88〕第38号)及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的有关规定,为了做好2014年度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的颁发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颁发范围

凡在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中央、外省市驻津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30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并持有我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二、专业工作年限的计算

申请人自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开始,至20131231止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满30年。

会计人员从事财会工作因以下情况曾离开财会工作岗位,累计时间不超过10年可连续计算:

(一)经批准脱产学习的;

(二)“文革”期间,因下放劳动等离开财会工作岗位的;

(三)组织分配从事审计、财政、税务、金融、计划、统计、物价等与会计相近专业工作的。

申请人在开始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以前的工龄,无论何种情况,均不能作为财务会计工作年限计算。

三、离退休人员领证

已办理离、退休的会计人员,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可以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离、退休会计人员离、退休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不足30年,离、退休后由各单位聘用继续从事财务会计工作,可连续计算其财会工作年限。

四、领证安排

(一)申请人填写《天津市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盖章确认,《申请表》可通过“天津会计”(www.tjkj.gov.cn)网站下载。

(二)201421721日,申请人携带《申请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及一张2寸彩色免冠照片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办理申领荣誉证书手续。

(三)201431214日,申请人领取荣誉证书。

 

附件:天津市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申请表

 

 

 

                           2014116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