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2013-10-30 13:49:22

各区县财政局,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财政部印发《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财会〔2012〕21号,以下简称“内控规范”),要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现予转发,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以下贯彻要求: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实施内控规范有利于提高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管理水平、推进财政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管理。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要将落实内控规范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抓好抓实,单位负责人要高度重视,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单位内部营造起良好的内控氛围,确保内控规范顺利施行。
  二、把握要点,组织实施
  各单位应当根据内控规范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内部控制体系,制定本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实施方案并注重把握以下要点:
  一是组织动员培训。单位负责人应亲自动员部署,及时传达财政部及我市内控规范实施要求,系统培训内控规范内容,详解内控规范的主旨。
  二是明确职责分工。应单独设置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或者确定内部控制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工作;合理设置内部控制关键岗位,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充分发挥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政府采购、基建、资产管理等部门或岗位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建立内部控制中的沟通、协调、联动机制。
  三是管控重点业务。应结合本单位经济活动,重点梳理预算业务、收支业务、政府采购业务、资产管理、建设项目、合同等业务流程,强化制度建设,实施流程再造,将制衡机制嵌入到各管理工作当中去,实现决策、执行和监督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四是嵌入信息化管理。应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加强内部控制,对信息系统建设实施归口管理,将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流程嵌入单位信息系统中,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实现内部控制的程序化和常态化。
  三、评价监督,狠抓落实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或岗位在内部监督中的职责权限,规定内部监督的程序和要求,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内部监督检查和自我评价;内部监督应当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保持相对独立;应当指定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对单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出具单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各级财政部门、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在带头执行好内控规范的同时广泛宣传,组织所属单位的培训和实施,并做好监督检查以确保内控规范在我市有效实施。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的通知

 


                                      2013年10月21日

附件:
      P02012121759751441679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