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新旧《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

2013-06-28 09:24:41

各区县财政局,各委、办、局(集团<控股>公司),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津财会20136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将自201371日起施行,原《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津财会200510号)同时废止,为确保新办法贯彻实施,实现新旧管理办法平稳过渡,现就有关衔接规定通知如下:

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政策的衔接

新办法第十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我市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即考生在计算机上对随机生成的试卷进行答题的一种方式。各考试科目必须在一次考试中同时合格”。

(一)我市自201511日起实行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电算化三个科目连续考试,并在一次考试中同时合格方可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政策。

(二)201371日至20141231日作为过渡阶段,仍然实行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以下简称统考科目)与会计电算化科目分开考试的方式,在20141231日前,统考科目考试合格的考生持“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和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仍然可以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我市自201371日起组织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消原办法规定的免试政策,取消珠算五级考试科目。

二、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放政策的衔接

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在考试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登录天津会计网站的会计人员管理平台,进入从业证书申请栏目,填写会计从业基本信息,打印出《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然后按照《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上注明携带的资料到单位所在地(无单位到户口或暂住证所在地)的区、县财政部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证手续。

(一)我市自201511日实行三科同时考试开始,成绩合格单的有效期为6个月。

(二)201371日前统考科目考试合格的考生按照“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可以继续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201371日至20141231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统考科目的“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单”和“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的有效期均为20141231日,逾期不能再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我市201371日前发放的“初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在20141231日前仍然可以作为领取我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证明。

三、关于注册会计师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程序

新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我市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经财政部门核实无误后,可以发放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注册会计师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流程:

(一)领证对象:201371日前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或非执业会员)证书的人员;

(二)登陆天津会计网站,在下载专区下载“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注册会计师)”;

(三)填写申请表后,持申请表、注册会计师(职业或非职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一寸彩色照片的电子版到会计之家401房间进行领证资格确认;

(四)资格确认后,登录天津会计网站的“天津市会计从业人员服务平台”,进入“证书申请”填写从业基本信息,打印出《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按照《天津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上注明携带的资料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财政局办理领证手续。

  

 

 

20136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