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2013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3-04-12 15:41:50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会考〔2013〕2号)》精神,2013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将于2013年10月27日举行,我市2013年继续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现将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职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报名: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资格后,从事会计工作满6年;
  5.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或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统计师资格后,不具备规定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年限,但符合《天津市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标准(试行)》(津人专[1994]27号)中“破格晋升条件”的人员。 
  二、考试科目、方式及时间
  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时间为210分钟,采取开卷笔答方式进行,主要考核应试者运用会计、财务、税收等相关专业知识、政策法规,分析、判断、处理复杂财务会计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考试时间为2013年10月27 日(星期日)上午8:30—12:00。
  三、报名时间、方式及资格审核
  (一)报名时间:2013年4月15—22日
  (二)报名方式: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报考人员登陆报名网址“http://www.tjkj.gov.cn.”,在网上填写报名信息、上传照片和网上交费。网上交费成功后,考生打印出《2013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单位人事部门对考生的工作岗位、学历、资历等情况进行审查,同意并在该表盖章后,考生方可参加考试。各单位须严格审查考生的报考资格,对于不符合报考资格参考并合格的考生,其考试成绩无效。
  (三)资格审核确认:采取考试合格后审核确认报名资格的方式,即考试结束后,成绩合格的考生持经单位人事部门盖章的《2013年度全国会计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会计师(或统计师、经济师、审计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资格审核确认,经审核通过的考生方可领取高级会计师考试成绩合格证。
  四、考试费用
  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我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相关问题
  (一)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二)自2013年起,申请参加当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参加上一年度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或我市合格标准。
  (三)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书在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根据我市会计专业人员实际情况,参照国家合格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确定我市下一年度参评的使用标准,对达到该标准的人员,核发考试成绩证明,该证明在天津市范围一年内有效。
  (四)我市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由天津市会计专业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标准按照市人事局《天津市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标准(试行)》(津人专〔1994〕27号)执行。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