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我市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2011-01-20 13:13:30

 

    推动我市会计人员管理信息化进程,建立我市会计信息一体化平台,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09]6号)和《关于采集全国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通知》(财办会[2010]18号)要求,决定自2011121201134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工作(以下简称信息采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工作的总体要求

此次信息采集工作时间紧、范围广、信息采集项目多,各区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重视、支持、宣传信息采集工作,精心部署,力求按照规定时间保质保量地完成信息采集工作。

各区县财政局要高度重视这次信息采集工作,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形式宣传信息采集工作的重要性,安排专人耐心细致地解答持证人员的问题,确保信息采集工作顺利完成。

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信息采集工作,使本单位持证人员及时、准确地了解信息采集工作的相关政策,充分认识信息采集工作的必要性,确保本单位所有持证人员全部按时参加信息采集。

    二、信息采集的对象

  持有我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且证书上印有“证书有效期”字样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三、信息采集的时间

  2011年1月212011年3月4

    四、信息采集的方式

持证人员登陆“天津会计(www.tjkj.gov.cn)”网站,输入证件号码和姓名后登陆信息采集系统,填写、完善个人的基本信息,信息采集系统中未有照片的持证人员需要上传电子版证件照片。信息填写齐全后,持证人员自行打印信息表留存,不需要到各区县财政局办理任何手续。

 五、有关问题的说明

1、持证人员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在信息采集时不允许修改,如需要修改,可以在信息采集工作结束后,持相关证明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签发机关进行修改。

  2、为了便于持证人员从业信息汇总和跨省市调转,按照财政部的要求,今后将统一采用持证人员的证件号码作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档案号。未到有效期的会计从业证书可以继续使用,暂时不需要更换,在证书有效期截止的年度再行更换。

  3、凡是未进行信息采集工作的持证人员不能参加初、中、高级的资格考试报名,不能参加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不能参加先进会计工作者的评选。

  4、信息采集期间,全市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申领、信息变更、注册、调转)暂停,信息采集工作结束后自行恢复。

    六、信息采集工作咨询方式

(一)网上咨询:持证人员登陆“天津会计”网站进行网上咨询。

(二)电话咨询:持证人员可拨打市财政局及各区县财政局电话咨询,咨询电话如下:

市财政局:23131970

和平区财政局:23197220

河东区财政局:24136026

河北区财政局:26359856

南开区财政局:27271881

河西区财政局:23278226

红桥区财政局:86516622

东丽区财政局:84375573

津南区财政局:28392385

西青区财政局:27390061

北辰区财政局:26392997

武清区财政局:22173398

静海县财政局:28914402

宁河县财政局:69593852

宝坻区财政局:29241341

蓟县财政局:  29143402

开发区财政局:25202055

保税区财政局:84906040

滨海新区塘沽管理委员会财政局:25856309

滨海新区汉沽管理委员会财政局:25664142

滨海新区大港管理委员会财政局:63236540

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83715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