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公开选聘会计信息化委员会咨询专家的通知

2009-02-20 15:37:45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财务部门,总后勤部财务部、武警总部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会计师事务所、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20081112,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和国资委等共同成立中国会计信息化委员会,旨在为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建设提供组织保障、协调机制和智力支持。为了加快我国会计信息化建设,促进我国会计信息化标准的制定与应用,根据会计信息化委员会有关规程,我部特面向社会公开选聘一批有志为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建设贡献力量的咨询专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咨询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一)咨询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咨询专家全体会议和咨询专家组会议,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参加会计信息化国际、国内研讨会,并就会议讨论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3.就企业会计信息化标准制定与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向财政部会计信息化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意见和建议; 

  4.优先承担有关会计信息化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 

  5.优先获得有关研究资料和动态信息。

  () 咨询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1.参加咨询专家全体会议、咨询专家组会议以及委员会组织的会计信息化国际、国内研讨会等各项活动; 

  2.按时完成委员会及其秘书处交办的工作任务; 

  3.完成所承担会计信息化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提交高质量研究报告并根据委员会秘书处的要求提交有关会计信息化标准的建议稿; 

  4.对委员会及其秘书处提出咨询的问题及时发表意见,并定期反馈企业会计信息化标准制定和实施中的有关情况; 

  5.按照委员会及其秘书处的要求承担保密义务。

  二、聘任条件

  (一)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应具备丰富的财务、会计和信息化工作和管理经验,具有工程类或经济类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在本单位担任中层以上负责人,主持设计、实施过本单位会计信息化建设。

  (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人员,应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并具有从事会计信息化咨询服务业务5年以上的经验。

  (三)高等学校及科研院所的人员,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并在会计信息化领域有研究特长和较丰富的研究成果。

  (四)有关政府及监管部门的人员,应具有研究、制定、宣传、贯彻会计信息化和财务会计相关规章制度的丰富经验,在本单位担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

  三、选聘程序

  (一)自我推荐。有意受聘担任咨询专家的人员,请如实填写《会计信息化委员会咨询专家申报表》(附件),连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职称、学位、执业资格等证书复印件,以及与会计信息化相关的专业胜任能力证明材料等,于2009320日之前报财政部会计司。 

  申报者可登录财政部网站下载申报表电子版,网址:http://www.mof.gov.cn;或登录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网站,网址:http://www.casc.gov.cn 

  (二)所在单位审核。请所在单位予以审核把关,并在《会计信息化委员会咨询专家申报表》中指定位置签署意见并盖章。各单位推荐人选原则上不超过两人。 

  (三)审定聘任。我部将依据聘任条件,对应聘者进行严格审查,择优聘任。对受聘担任咨询专家的人员,我部将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聘期两年,可续聘。

  联系人:陆建桥 杨海峰

  联系电话:010-68552538 010-68552530(带传真)

  通讯地址:北京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一处

  邮政编码:100820

  电子邮件:yanghaifeng@mof.gov.cnxbrlchina@casc.gov.cn

  附件:会计信息化委员会咨询专家申报表


二00九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