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会计学会关于公布2023—2024年度重点会计科研项目立项名单的通知

2024-03-08 09:32:13

津财会〔2024〕5号


各业务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有关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市会计学会各会员单位: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天津会计学会2023—2024年度重点会计科研项目招标的通知》(津财会〔2023〕21号),经组织对122项申请项目进行立项评审,确定中标项目100项,有关立项结果通知如下:

一、立项数量

2023—2024年度重点会计科研项目立项100项,其中一般项目70项,青年项目30项(立项名单见附件1)。

二、有关事项

(一)提交立项报告

中标项目组须于2024年3月15日前向市会计学会提交《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会计学会2023—2024年度重点会计科研项目立项报告》(见附件2)。

(二)项目起讫时间

自批准立项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三)项目组织实施

1.立项单位应对所承担的科研项目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项目申请人要全面负责科研项目的自我管理,并对科研项目的按时完成和成果质量承担责任。

2.除以下原因外应严格履行项目申请书内容:(1)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如调动工作单位等),需要更换科研项目成员的;(2)调整科研项目设计、改变成果形式、延长完成期限,未完成情况下提前终止科研项目研究的;(3)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要严格按照《天津市会计学会会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由项目申请人或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或申请单位)在结项一个月前提交书面申请,报市会计学会批准。未获批准的,市会计学会不予结项或予以撤销立项。

3.各项目组应严格执行中期报告制度,在2024年6月28日前向市会计学会报送中期报告,就开题以来,课题组成员、分工的变化情况;课题研究的进展状况;课题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研究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相应的研究方案修正情况;下一步研究工作的具体设想与安排作出详细汇报。会计学会将对各项目组中期报告进行评审,中期报告评审成绩将影响项目最终鉴定结果。中期报告被评定不合格的,取消本期结项资格,涉及项目的申请人可申请延期结项,未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申请未通过的,不予结项。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确需更换科研项目组成员,或调整科研项目设计、改变成果形式、延长完成期限或中止科研项目研究的,项目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申请,报经市会计学会批准。

4.会计科研项目需延期进行的,须及时填写《天津市重点会计科研项目延迟结项报告书》(见附件4),经市会计学会批准后,可延至下一次会计科研项目结项前完成,同时该项目申请人不得以申请人身份参与下一期重点会计科研项目招标。延期结项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后仍未按规定时间完成的,视为不能结项,该项目申请人在之后连续两期内不得以任何身份(申请人或项目组成员)参与市会计学会组织的会计科研项目。

5.项目经费由项目组自筹解决。

(四)项目鉴定验收

科研项目完成后,请于2024年12月31日前提交结项报告,由市会计学会统一组织鉴定验收,组织专家对项目成果报告进行评审与论证,鉴定结果分为四类: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于2025年年初公布。对鉴定为“合格”等级的项目研究成果,项目主持人不得以主持人身份参加下期重点会计科研项目招标;对鉴定为“不合格”等级的项目研究成果,项目主持人不得以任何身份参与之后连续两期重点会计科研项目招标;无正当理由放弃结项的,项目主持人不得以任何身份参与之后各期重点会计科研项目招标。

三、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23286471 肖琳亚(市会计学会综合服务部)

电子邮箱:99tjkj@sina.com

联系地址:河西区广东路67号会计之家405室(300203)

 

附件:

1.2023-2024年度重点会计科研项目立项名单.pdf

2.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会计学会2023-2024年度重点会计科研项目立项报告(模板)

3.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会计学会2023-2024年度重点会计科研项目中期报告(模板)

4.天津市重点会计科研项目延迟结项报告书(模板)

(注:点击下载附件2-4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会计学会

                          2024年3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