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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事财会教学、科研工作且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的人员;(二)在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从事会计或会计管理工作且具有一定财务实践经验的人员。
(一)经社团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会计学会(市属会计学会、区县属会计学会);(二)高等院校设立的会计系(或学院)等;(三)科研单位设立的会计研究机构;(四)大中型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机构;(五)会计师事务所等经济类社会中介组织;(六)其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