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会字〔2026〕21号
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学术行为,强化自律管理,进一步发挥会计学术服务职能,推动新时代会计学术事业健康发展。经九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天津市会计学会学术自律制度》,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天津市会计学会学术自律制度
2026年4月21日
附件:
天津市会计学会学术自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弘扬科学精神,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营造风清气正、求真务实的学术环境,促进会计理论与实务研究的繁荣与健康发展,保障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政部门对社会组织自律管理的要求及财政部门对会计行业与学术建设的指导精神,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天津市会计学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以本会名义从事或参与学术活动的个人与集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会全体会员(含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
(二)在本会主办的出版物、会议、评选、课题申报与结项等学术活动中提交成果的所有参与者。
(三)本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学术活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呈现研究过程、数据和结论,杜绝任何形式的欺诈与伪造。
(二)尊重原创原则:充分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合理引用,清晰署名,严禁抄袭、剽窃、篡改。
(三)客观公正原则:研究应基于客观事实与理性分析,避免利益冲突干扰学术判断,评审评价应公平公正。
(四)责任担当原则:对研究成果的社会影响负责,维护会计行业的公信力。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四条 学会会员及研究人员在学术活动中应做到:
(一)确保研究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妥善保存原始数据与记录。
(二)调研过程应符合伦理规范,涉及敏感信息时须获得知情同意与伦理审查。
(三)禁止虚构、篡改研究数据、案例或调研结果。
第五条 学会会员及研究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成果撰写与发表规范,确保学术成果的真实性、严肃性和规范性:
(一)署名:署名者应对研究成果有实质性贡献。通讯作者对稿件负主要责任。禁止荣誉署名、赠与署名及无关署名。
(二)引用:引用的他人观点、数据、图表、表述等,必须明确标注出处。引证应必要、恰当,不得扭曲被引文献原意。
(三)避免重复发表:未经同意,不得将实质内容相同的成果多次发表。在学术会议上宣读后再投稿,应予以说明。
(四)公开与保存:鼓励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公开研究数据与过程,以促进验证与学术交流。
第六条 学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在学术评价和人才评价活动中应做到:
(一)参与项目评审、成果鉴定、人才评价、期刊审稿等活动时,应秉持专业立场,客观公正,及时回避利益冲突。
(二)确定严格的评审方案和评审程序,研制科学的评审规范,制定明晰的评分标准,秉持严谨、科学、客观的评审态度,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评审原则。
(三)评审意见应具体、有建设性,不受个人好恶、利益相关者等因素的影响。
(四)对未公开的申请材料、评审意见等须严格保密。监督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须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评审专家名单、地址、通讯方式等不得泄露;评审结果未公示之前须严格保密。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界定
第七条 在进行相关领域研究、论文发表、著作出版等学术活动的过程中,应避免以下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侵犯或损害他人著作权,故意省略参考他人出版物,抄袭他人作品,篡改他人作品的内容;未经授权,利用被自己审阅的手稿或资助申请中的信息,将他人未公开的作品或研究计划发表或透露给他人或为己所用;把研究成果归功于对研究没有贡献的人,将对研究工作做出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之外,僭越或无理要求著者或合著者身份。
(二)编造事实,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注释。虚构不存在的研究数据、资料,或擅自改动原始数据使其失真。
(三)在项目申请、成果申报中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获奖证书、论文发表证明、文献引用证明等。
(四)不当署名。未参与研究或写作而在成果上署名,或将有贡献者排除在署名之外。
(五)一稿多投与重复发表。故意将同一研究成果向多个出版机构提交或发表,未作充分说明。
(六)滥用学术权力。利用评审、咨询等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压制、打击不同学术观点。
(七)泄密行为。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单位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八)其他学术不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买卖论文、代写论文,参与或与他人合谋隐匿学术劣迹,在研究中从事严重违反伦理的行为,借课题研究之名谋取不当利益,恶意举报等。
第四章 监管、调查与处理程序
第八条 提倡实名举报,需提供明确证据和联系方式。对实名举报应予受理并严格保密。学会在收到举报后,应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
第九条 学会应成立独立调查小组,通过查询资料、询问当事人、咨询专家等方式进行全面调查。调查过程应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给予被举报人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必要时可举行听证会。调查应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条 调查小组应根据调查报告,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形成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处理建议报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一)学会会员和相关人员有违背本制度的行为,视其情节严重程度进行处理,通知所在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申请参加本会学术评价、学术交流等各项活动的资格。对情节严重者暂停会员资格直至除名。
(二)在学会组织的相关评审活动中,评审专家故意做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委员会将中止其评审工作,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评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的,同样中止其工作,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项目申请和成果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评审委员会将中止其参与评审;已经通过评审的,撤销其参评获得的学术奖励或学术荣誉,并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
(四)对违背学术道德规范的学会会员,采取在学会主办出版物上禁用稿件的措施。
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后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会将学术道德与规范教育纳入会员培训、学术会议、出版交流等环节,常态化开展宣传教育,预防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