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做好我市2017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及换证工作的通知》(津财会[2017]56号),根据财政部政策调整,对我市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和换证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时间要求
年度备案:即日起至7月31日。
换证工作:7月1日至7月31日。
二、报备网址
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http://dljz.mof.gov.cn/
相关附件可在“天津会计网-下载专区”下载:http://www.tjkj.gov.cn/platform/tjkj/contents.jsp?channelId=63&contentId=282114
三、填报范围
1.2016年12月31日前依法批准设立的全部代理记账机构:使用“年度备案”模块进行报备。报备通过后,使用“补发/换发证书”模块申请换证。
2.2017年1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全部代理记账机构:使用“资格申请/业务备案”模块填报信息并换证。
四、填报口径
1.发证日期:代理记账机构批准设立日期。
2.成立日期:营业执照中的成立日期。
3.机构人数:机构全部在职人员人数。
4.专职从业人员信息:包含业务负责人。
5.换发证书申请原因:换发新版证书。
五、现场审核携带材料
(一)年度报备无需现场审核,网申通过,本年度报备工作结束。
(二)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行政审批局提交下列材料:
1.机构基本信息表(机构负责人签字及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4.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5.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包括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执业服务规程、业务质量控制规范、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加盖公章)
(三)补发/换发证书,应当向所在地的区行政审批局提交下列材料:
1.补发/换发申请表(机构负责人签字及加盖公章);
2.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3.代理记账机构遗失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还需提交在我市市级报刊刊登的遗失声明、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