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财政局,各上市公司、企业集团,各会计师事务所,其他有关单位: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企业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以下简称42号准则),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下简称37号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以下简称16号准则),现转发给你们,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一、执行要求
财政部制定的42号准则和修订发布的16号准则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执行。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会计处理规定与42号准则不一致的,以42号准则为准。
对于财政部修订发布的37号准则,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执行财政部修订发布的37号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财政部于2014年3月17日印发的《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号)和2014年6月20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号)。
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的企业,应同时执行修订发布的37号准则。
二、文件下载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通知》(财会〔2017〕13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通知》(财会〔2017〕1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3个文件的电子版请通过“天津财政地税政务网(www.tjcs.gov.cn)”或“天津会计网(www.tjkj.gov.cn)”下载。
2017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